工會章程
新北市彫刻業職業工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和參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彫刻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連絡感情,增進會員知識,謀求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務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造、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權益之保障,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增加生產。 三、 關於本業彫刻技術及技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會員之職業介紹。 五、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六、 會員互助儲蓄之舉辦。 七、 圖書室、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 會員康樂及自強活動事項之舉辦。 九、 會員懇親會、俱樂部事項之舉辦。 十、 勞資、工會或會員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各項統計之編製。 十二、有關勞動條件之改善、工作狀況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三、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6條: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從事彫刻業者之牛骨彫刻、象牙彫刻、木彫刻、塑膠模彫刻、各種材料彫刻、刻字、橡皮印、樹脂印、彫銅、鋼模、彫花、鋸字花、壓克力字花、佛像彫製、匾額彫刻、各類藝術品彫刻(如:木、石、塑膠、骨、牙、銅等等)、桌椅彫刻、木碑彫刻、各類石器彫刻、玉彫刻、金屬彫刻、龍柱彫刻、木型翻沙彫刻、橡皮字翻沙彫刻、電機彫刻、自動彫刻、特殊彫刻等本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四、脫離本業者。 第8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經常務理事派員查證屬實、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納入會費方得為本會會員,但須提報監事會追認。 第9條: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追認之。 第10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11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常年會費,勞保費、健保費及各項費用之義務,會員欠繳勞保費、健保費及常年會費等,經本會以掛號信函催繳後,仍未於本會通知之最終繳費期限內繳清者,由本會造具欠費清冊呈報勞保局、健保局建檔列管,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行使除名,退會程序後,再報請勞保局、健保局辦理退保。 第12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調查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4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 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紀名連紀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 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15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輪流駐會處理日常事務。 第16條: 本會理事會視年度預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負責人一人由常務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圖記、收發文件、檔案管理、文宣、財務經費收支月報報告、出納蔗務保險、編擬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書、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入會編組、會籍、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教育出版登記、組織調查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為會員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會員勞工權益等事宜。 第17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第18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為有給職。 第19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定。 二、核定本會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決算。 三、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五、理事、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第20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勞保加、退保,健保轉入、轉出等事項。 四、 擬定年度工作會報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依法報審。 五、 接納會員建議並有效處理推動會務。 第21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之收支。 二、 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 考核本會之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22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支部並劃分小組,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章 會議 第23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第24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25條: 理事會、監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分別列席。 第26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種會議須以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重要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27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28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29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為每名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台北縣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30條: 本會會員經常費為每名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如遇有會員失業或災情時得報告理會會酌減免除之。 第31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經常費之提高金額,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台北縣政府核備徵收,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第32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33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月編造月報表提理事會審核,送經監事會稽核,並送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追認通過,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應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十二個月為準) 第35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36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訓練發展
訓練政策
1. 配合勞委會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昇教育訓練品質,達成終身學習之目標。
2. 開發符合社會需求課程,建立學員在職場上需求接軌的訓練機制。
3. 提昇師資及訓用合一,結合學術素養與實務經驗協同教學,達成訓練效果。
4. 創造學以致用、持續開拓學員在職場上運用技能。
5. 多角化經營教學策略,滿足學員需求,開發多元化、多樣化教育類別,學習上更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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